文裕县禀呈的公文后,见丁晋有些“让步”,气便也消了很多,再说自己竟然能在让刑部地办案老手们都束手无策地情况下,找到“线索”,这让一向注重名声地宇文成很有些飘飘然的感觉。
不过,他对丁晋的“顽抗”还是有些恼火,想要再训斥刁难他几句,不过却被古真然阻止。
古真然说:这个案子几次反复,拖延到现在,虽然成就了大人“一丝不苟”、“明察秋毫”地美名,但是,如果再拖下去,迟迟没有结果,反倒会出现反效果,让百姓嘲笑官府的办案能力;既然现在丁县令已经主动表示妥协,大人也已经向所有人表示出自己地才能,不如就此作罢。
宇文成以为然,其实到了现在,他只是面子有些下不了台而已。如果清醒地想一想,他反而应该感激丁晋提供的这个机会,让至朝廷,下至黎明百姓,都知道了他宇文成是一个认真、细致、英明的好官。
这样一想,宇文成反而有些不好意思起来,他能感觉到这个过程中,从头到尾,他自认为的丁晋的“倔强”,其实都是一个正直的、有能力的官员据理力争,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正常做法。但却被自己认为是和自己“对着干”。后来两次反驳,其实自己已经带了强烈的个人情绪,而丁晋始终恭敬有礼地称述证据和事实,这么一对比,他这个司实在太不称职了。
有了如此想法,宇文成便打消了继续刁难丁晋的念头,批了“同意”的观点,然后,认认真真地写下“结案报告”,呈送刑部最后审核。
刑部对他们做出的判决很是赞赏,称赞宇文成所拟申详为“合情合法”。“情”可以指情节、事实,但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特指“情理”,是一种推崇“中庸”、“均衡”的社会价值判断。讲高了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恕”之道相近,讲低了则和“抹稀泥”、“捣糨糊”等同,将案件的处理尽可能符合当地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一种思想观念状况。
不过从刑部的“表扬话”可以看出,在古代,因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要“合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审案官员们便有很多自由发挥的余地。
就此,一场因为判决意见不同而引发的“拉锯战”偃旗息鼓,在这场风波中,宇文成因为“斗气”反倒成就了“美名”;而倔强、不屈服的丁晋,难道真像人们所说的那样,犯了傻劲,傻乎乎地为一对不值得同情的奸夫淫妇,不仅大费周折,而且还惹恼了司?
在这桩案子过去很久以后,爱思考的古真然还在想着一个让他疑惑不已的问题:难道一向细心谨慎的丁晋,真的会疏忽到竟然将王氏和阿四“小婚”的事实,忘记在禀帖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