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潜在翻看着一些律法相关的书简然后发现了一个问题。
在一段时间当中斐潜以为是汉代的律法不规范才导致了一些官吏很官僚但是现在看起来么并不是这样。
官僚这个东西自从有官僚这个集团之后官僚主义这个不灭的亡灵便是无法避免的诞生了。
毕竟人都是有私欲的即便在后世开民智之下都有各种摸鱼的行为又谈何在大汉当下就可以杜绝上个班打个卡就溜号的行为?
斐潜发现其实在战国时期随着官吏体系的建立渎职行为或是职务犯罪就成为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也因此产生了各种法律法规来预防和惩治这种类型的犯罪。
法家之人就对于这种犯罪非常愤慨代表人物李悝就在春秋各国历法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典称之为《法经》并且在其中有『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直接指向了大小官吏的职务犯罪的条款。
秦律之中对于官吏贪腐渎职也同样很重视再次扩大了职务犯罪的范围对于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冒领钱饷贪污贿赂等等行为制定了更多的细则不仅是罪名增多刑罚也更重。
可是即便是这样也挡不住有痣之士前仆后继。
到了汉代当下斐潜在调取了汉律当中的一些关于官吏犯罪的律法之后翻看之后发现其实并不是汉代将秦律丢到了一边甚至是有了更多……
贪污贿赂。『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够明确了吧?
但是这些律法很分散并且有一些是分布在不同的律令当中。比如汉律『主守盗』直十金者弃市。这里十金指一般的金也就是十枚铜钱啊贪污十枚五铢钱就弃市这是在盗窃的相关法律当中的。
而『受赇』、『行赇』就是受贿行贿。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以其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罪论。这一条又是在捕律之中的就是禁止在捉拿贼犯的时候私自枉法。
『受所监临』指官吏接受所辖管理区域的百姓或是下属财物以及其他馈赠。白吃白喝打白条或是贱买贵卖等都按照金额计算又是属于市律……
至于是渎职罪或者称之为玩忽职守罪在汉代并没有专门的这个称谓而是被称之为『犯令』『废令』如果牵扯到皇帝那就是『废格』像是刘廙那样的行为往重论就是『废格』轻论也是『废令』就是法令规定要做的事情而不去做……
反正就是非常的零散并且很不成系统。
除此以上的几条之外还有『不胜任』、『选举不实』、『储峙不办』、『稽留诏书』、『泄露省中语』、『度田不实』、『阑出入』、『乏徭』、『擅赋敛』、『擅兴徭』、『擅出界』等等林林总总一大堆。
斐潜微微叹了一口气放下了沉重的汉律竹简。
看明白了。
也看糊涂了。
『士元某要举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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